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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男子因盗窃酒水被判刑 事后遭被盗公司起诉:他实际上盗窃酒水数量不对

南海网 http://www.hinews.cn 时间:2020-09-18 20:10 来源:南海网 作者:王天宇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18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海口一男子盗窃172瓶某公司酒水被判刑6年,罚款2万元。事后,被盗公司起诉该男子实际上盗窃了262瓶酒水,并不是判决书所认定的盗窃172瓶酒水,该男子应赔偿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239658元。不过,法院没有支持该公司的诉求。

  被告原是海南某传播集团员工,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2日期间因盗窃原告海口某贸易公司的酒,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盗窃原告144瓶泸州老窖国窖1573经典装白酒、12瓶国窖泸州老窖30年白酒、12瓶魔力1809酒庄干红葡萄酒、4瓶郎酒,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44瓶泸州老窖国窖1573经典装白酒价值116640元,12瓶国窖泸州老窖30年白酒价值2856元,12瓶魔力1809酒庄干红葡萄酒价值708元。现原告认为除了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盗窃172瓶酒外,还盗窃其他酒类90瓶,合计262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239658元。

  对此,被告陈某辩称,原告主张的价格高,数量不对,他认为应该按照自己犯盗窃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数量和价值进行赔付。因为他在公安机关是如实供述,总共6次,每次4箱,一共是168瓶,原告主张的赔偿价格高,他愿意按照盗窃罪的刑事判决书里鉴定的价格赔偿120204元。

  据悉,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对损失不申请司法鉴定。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盗窃原告的酒,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对此理应赔偿。现原告主张被告盗窃262瓶酒,并以所盗窃的酒的官网公布的单价加上运营成本作为计算被盗的酒的单价,并以此计算其损失数额,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除了生效判决书确认的172瓶酒之外的90瓶酒是被告盗走的,也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主张的单价,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盗窃原告的酒的数量为172瓶,因其中的4瓶郎酒被被告饮用,现无证据证明被告所盗窃的郎酒具体品名、香型及年份,因此原告主张按红花郎1553度酱香型白酒500ml作为其被盗的酒,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未对其损失进行鉴定,因此法院根据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168瓶酒的价值120204元作为原告的实际损失,故被告应赔偿原告120204元,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被告陈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某贸易公司支付赔偿款120204元;驳回原告海口某贸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宫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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