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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盗采河砂……海口公布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南海网 http://www.hinews.cn 时间:2019-08-13 21:45 来源:海口网 作者:伍凤妹

  13日上午,海口中院发布《海口市区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6年1月—2019年7月)。据悉,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海口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涉环境保护类案件721件,涉环境资源保护类刑事案件、环资保护类民事案件等。

发布会现场。孙瑾 摄

  白皮书显示,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海口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涉环境保护类案件721件,其中涉环境资源保护类刑事案件146件,涉环资保护类民事案件28件,涉环境资源保护类行政案件43件,涉环境资源保护类非诉审查案件504件。海口中院环资庭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52件,审结135件;琼山法院环资庭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类案件569件,审结50件。

  据了解,自2011年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至今,海口两级法院通过建立健全“三合一”综合受案模式和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在包括海口市在内的南渡江流域地区建立起了“全覆盖”的较为完善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

  非法采矿、盗采河砂……

  海口公布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13日上午,海口市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公布,案例类型涉及非法采矿,滥伐林木,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权责任纠纷等。

  案例一:王某某非法采矿案

  2017年8月20日8时许,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开采河砂用于售卖。经测算,王某某等人开采河砂面积共计1421.1㎡,开采数量共计1447.8㎡。经鉴定,被非法开采的1447.8㎡河砂价值为123063元。

  海口中院认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共计12306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二:蔡某某滥伐林木案

  2017年5月间,蔡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砍伐林木86株,立木蓄积量为22.387立方米,出材量为14.55立方米。

  海口中院认为,蔡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考虑到蔡某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例三:陈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7年1、2月间,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向他人出售15条舟山眼镜蛇及滑鼠蛇,上述蛇类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禁止贸易的物种。

  海口中院认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十大典型案例四至十如下:

  案例四:袁某某非法采矿案。

  案例五: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诉海南红树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六: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七:张某某诉海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八:赵某某等16人诉好吃优美食城、海南通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海南继瑶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诉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例十: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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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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