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日报4月23日讯(记者高潮 通讯员毛雨佳 蔡莉)近日,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陈某男、陈某文、陈某宇、苏某达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当庭对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4个月至1年不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陈某男、陈某文、陈某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龙华区城西镇头铺村和金盘夜市一带,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陈某男任意损毁财物4次,3次随意殴打他人,且属多次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陈某文任意损毁财物4次,1次无故殴打他人,陈某宇1次任意损毁财物,1次无故殴打他人。陈某男、陈某文、陈某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重伤二级、1人轻伤一级。苏某达随意损毁财物,损毁财物价值7066元。
龙华区法院认为,陈某男、陈某文、陈某宇、苏某达任意损毁财物、无故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应数罪并罚。
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某男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4个月;陈某文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陈某宇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3个月;苏某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陈某男、陈某宇、苏某达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龙华区城西镇人民政府经济损失7066元;陈某男、陈某宇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章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60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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