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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安交警提醒:夜间行车请勿开启车内照明灯

南海网 http://www.hinews.cn 时间:2018-12-10 09:05 来源:南国都市报 作者:田春宇 陈世清 林馨 钟玲

  警方传真

  海口公安交警提醒:

  夜间行车请勿开启车内照明灯

  在夜间行车时,许多司机都会将驾驶室内的照明灯关闭,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车内隐私,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对安全行车的考虑。海口公安交警向群众释疑,为什么夜间开车不能开启车内的照明灯。

  汽车在夜间行驶时,若车内开启照明灯,车前的挡风玻璃相当于平面镜,会把驾驶室内的灯光反射到驾驶人的眼睛里,使驾驶人看不清车前较暗的路况,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从安全驾驶角度出发,汽车在夜间行驶时,不能开启驾驶室内的照明灯。

  关于夜间在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可以开启车内照明灯,开启的话是否会受到处罚的问题,海口公安交警表示:夜间在路上驾驶机动车开启车内照明灯是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属于“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50元罚款或进行警告处理,记2分。

  事故案例

  电动车违规骑上世纪大桥 不幸被醉酒司机追尾

  2018年1月17日6时许,当事人郭某行(男,24岁)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海口市龙华区世纪大桥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车辆驶至D039灯杆路段时,郭某行由于未确保安全行驶,追尾碰撞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尾部。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许某伟(男,24岁)当场死亡。

  海口公安交警支队在对事故进行调查时发现,小轿车驾驶人郭某行在事故发生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许某伟驾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违反禁令标志驾驶电动自行车驶入世纪大桥。双方在本次事故中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郭某行的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因此,海口公安交警支队认定郭某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伟承担次要责任。

  交通违法曝光栏

  11月29日-12月1日以下10辆小型汽车近期因违反乱鸣喇叭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第1款第5项规定,交警部门将处以罚款50元处罚。

  (以下交通违法信息由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

  违法车辆车牌号码:

  琼A66P65 琼A8M526

  琼AKS090 琼A188V7

  琼AMG565 琼A1D237

  琼AHD025 琼A9GW88

  琼AMB251 琼A02E10

  (本组稿件撰写:南国都市报记者田春宇 特约记者陈世清 通讯员林馨 钟玲)

责任编辑:吉训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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