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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宣判三起醉驾抗诉案件 撤销缓刑判处拘役实刑

南海网 http://www.hinews.cn 时间:2018-07-27 10:17 来源:南海网 作者:刘麦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某贵醉驾案件进行宣判。海口中院供图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7月26日消息(南海网记者刘麦)7月26日下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起醉驾抗诉案件进行宣判,对三人依法撤销缓刑判处拘役实刑。

  被告人王某、黄某贵、袁某建三宗危险驾驶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三名原审被告人均具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形,他们的酒精乙醇含量高,远远超过醉酒驾驶案件的定罪标准,在被公安机关查处时拒不配合,有的还具有超载、超员、无证驾驶等的情形,法院依法对他们撤销缓刑,判处拘役实刑。

  案一:男子饮四瓶啤酒后 开车载上6名朋友

  2017年10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贵与朋友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酒吧喝酒,期间其大约饮了四瓶啤酒。黄某贵及其朋友在该酒吧与其他客人发生冲突后,黄某贵的朋友驾车载黄某贵离开。

  之后,黄某贵再次回到酒吧,驾驶小轿车载着6名朋友离开,凌晨5时许,当其驾车行驶至正义路时,大同派出所民警驾车鸣警笛示意黄某贵停车,黄某贵为逃避检查继续驾车往金宇路方向行驶,当其右拐进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路口时被民警截停。随后,大同派出所民警将黄某贵移交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理,办案民警对黄某贵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送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检验,黄某贵血样中含有酒精,其浓度为1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黄某贵一审被判处缓刑,海口检方提起抗诉。海口中院认为,黄某贵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的应属于“无驾驶资格”,且黄某贵具有超载、超员,并有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等从重情节,情节性质严重,不应对其适用缓刑,该院改判黄某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二:女子酒后驾车 等红灯睡着当场被查

  今年40多岁的女子王某是海口某酒吧的员工。2017年12月28日3时许,王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本田牌小轿车途经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等红灯时在车上睡着,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样中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277mg /100ml。

  王某一审被判处缓刑,海口检方提起抗诉。海口中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审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该项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原审被告人王某在被抓获前醉酒驾驶车辆经过市区主要路段,并在红绿灯路口处等待通过时睡着,影响交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77mg /100ml,并拒绝执勤民警对其呼气检测,均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社会危害性大。综合考虑原审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对其不应适用缓刑。该院终审改判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三:男子酒后驾车 追尾前方轿车

  2017年9月9日0许,男子袁某建与朋友等人在海口市琼山区高登西街的烧烤店喝酒,袁某建喝了啤酒。当日2时20分许,袁某建在喝酒后驾驶小轿车在行驶至海口市龙昆南延长线恒大旅游城路段时,追尾前方小轿车。事故发生后,被追尾车主打电话报警。当协警陈某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时,袁某建袭击协警陈某,导致陈某受伤,随后袁某建被制服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鉴定,袁某建血液酒精浓度为221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袁某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追尾车主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袁某建赔偿被追尾车主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元;袁某建的家属赔偿协警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谅解。

  在袁某建一审被判处缓刑后,海口检方提起抗诉。海口中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袁某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处。对抗诉机关提出袁某建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原审判决对其适用缓刑明显不当,应予以纠正的抗诉意见,经查,袁某建酒后驾车追尾前方轿车,且在协警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时,袭击协警,经检验,其血液酒精浓度高达221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项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情节,袁某建的行为具备其中三种从重处罚情节。虽然案发后袁某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积极赔偿,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考虑到袁某建危险驾驶具备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严重,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该院撤销袁某建缓刑判决,改判袁某建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该三起案件主审法官、海口中院法官程少辉表示,这次宣判的三宗醉酒驾驶案件,进一步统一了醉酒驾驶案件的裁判标准,警示教育了广大驾驶人员及其亲友,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充分认识酒后驾驶的社会危害性,珍视自己和公众的生命,严格遵守法律,切实杜绝、预防酒后驾车犯罪行为。他特别提醒正值暑期的学生,暑假期间酒后开车的学生群体增多,对于酒后驾驶抱有侥幸心理的准大学生也不在少数,此类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海口中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决定依法严惩醉酒驾驶犯罪。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海口市机动车数量和驾驶人员猛增,无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人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据统计,2017年1月至今海口各区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类案件369起。

责任编辑:王思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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