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03 月 29 日 星期五
新闻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 : 南海网  >  海口新闻网  >  海口新闻

快来提意见!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草案)全文公布

南海网 http://www.hinews.cn 时间:2018-07-12 10:24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作者:计思佳

  据海南日报客户端丨记者计思佳

  记者7月11日从海口市相关部门获悉,日前召开的海口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海口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发扬立法民主,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决定将法规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请在2018年8月3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或者登录“海口市人大”网站、“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微信”提出意见、建议。

  地址:海口市长滨路海口行政中心9号楼

  邮编:570135

  电子邮箱:hkrdfgw@163.com

  电话:68722157,68723499(传真)

  海口市人大网站:http://spcsc.haikou.gov.cn/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微信二维码:

  附:《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草案)》全文

  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协调机制,依法设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海洋和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滨海湿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等区域湿地的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汇入湿地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质量评估等工作,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和评估结果。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湿地保护范围内农业生产的管理工作,减少因农业生产造成的湿地生态环境污染。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在编制湿地保护专项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监测评估湿地资源、拟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时,咨询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湿地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第八条鼓励开展有关湿地保护的科研教学、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海洋和渔业、水、生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按规定向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省有关湿地管理部门备案。

  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确需重大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专项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对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且未建立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的湿地,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的,可以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的建立,依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挂牌市级湿地公园。

  第十二条市生态环境保护、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湿地公园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对市级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景区最大承载量等进行评估,科学划定游览路线,合理控制游览人数。

  第十三条尚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湿地保护小区的建立,由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湿地保护小区的性质、范围和界线。

  第十四条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依法在集体土地上恢复或者建设湿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树林湿地和热带火山熔岩湿地的保护,开展红树林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传承火山熔岩湿地农耕文化。

  第十六条湿地利用应当根据湿地资源的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特性,采取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方式进行。

  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专项规划,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科学、节约、可持续地利用湿地资源,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改变湿地生态功能、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湿地的利用,不得影响饮用水源地功能的发挥。

  第十七条经批准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湿地保护和恢复建设方案恢复、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或者委托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恢复、补建,费用由用地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因湿地保护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权利人,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考核评价标准和奖惩制度,将湿地保护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畴,并实行终身追责机制。

  第二十条湿地名录中确定的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接受本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会同湿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日常巡查,制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鼓励湿地所在地和周边区域的居(村)民参与湿地共管共护。

  第二十一条农业、海洋和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湿地周边区域居(村)民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渔业,指导农业、渔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肥料,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防止湿地生态环境污染。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湿地保护专项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命名、挂牌市级湿地公园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湿地保护和恢复建设方案恢复、补建湿地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补建;逾期未恢复、补建或者拒不恢复、补建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恢复、补建,费用由用地单位和个人承担,并按照应当恢复、补建的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吴立婷
南海网24小时新闻报料热线966123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