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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物业公司领班收取住户7万多元后“玩失踪”获刑

南海网 http://www.hinews.cn 时间:2017-12-01 08:51 来源:南海网 作者:刘麦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11月30日消息(南海网记者刘麦通讯员李娇萍)海口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部领班林某在代财务收取住户装修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7万多元,后将这些钱款占为己有,携款潜逃。11月30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口秀英法院获悉,该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林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被告人林某自2016年6月某日起入职海口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某部领班,负责该部的事项和装修图纸审批、装修监督。某小区交房初期,该公司因财务繁忙,于同年7月至8月间授权林某代公司收取住户装修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再交给财务入账。被告人林某在此期间,将代收的多户装修保证金共计58000元、代收的小区多层楼垃圾清运费共计13067元用于个人花销。经公司多次催促,被告人林某仍未将上述总计71067元的装修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上交公司财务,离开公司且失去联系。后林某于2017年5月上旬在琼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林某通过亲属退还公司71067元,取得该公司谅解。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代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的职务便利,将公司款项71067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林某已全部退还侵占款项并取得公司谅解,对林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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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诗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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